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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商學院教工行為準則》

《亞太商學院教工行為準則》

壹、概述
《亞太商學院教工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相關內容源自學院的核心價值觀。
本準則適用於亞太商學院及各院系(校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關的所有雇員(不含外包,包括但不限於與上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教工、簽訂其他用工協議或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實習生、管理培訓生、顧問及離退休返聘人員等)。其余由亞太商學院院本部派出,在其協力合作夥伴、院校等具有合作關系的擔任職務的教工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對全體教工的總體要求
• 全體教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要求。
• 教工應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實施商業活動並履行崗位職責,做誠實守信的亞太商學院人。
• 教工有權利和義務規勸並制止違反本準則的行為,或及時通知上級、業務單元主管、業務單元人力資源負責人;通知方式見“概述”部分的“反映潛在違規行為的渠道”。
• 在對任何涉嫌違反本準則的行為的調查過程中,教工應充分且誠實地予以配合;嚴禁更改或破壞證據,阻止或妨礙調查。

對管理層的具體要求
院系(校區)各中心負責人及以上,區域學院主管、各職能負責人及各項目負責人應:
• 就本準則內容對下屬進行培訓。
• 積極主動采取措施,防止出現違反法律和本準則的行為。

違反本準則的處理辦法
教工如出現下列情形之壹者,將視為嚴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學院有權予以解除勞動關系,並保留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 違反本準則所列學院商業行為準則的原則及“禁止做”事項的行為。
• 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 有意隱瞞或包庇他人,阻止/妨礙調查或更改/破壞證據。
• 對舉報他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本準則規定的教工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

反映潛在違規行為的渠道
• 直接上級或再上壹級管理人員;
• 院系(校區)調查中心廉潔舉報渠道負責人員;
• 院系(校區)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各中心負責人或所屬業務單元的人力資源負責人;
• 院系(校區)對應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
• 學院管委會成員。

舉報熱線:400-020-6677
廉潔舉報郵箱:supervise@apsb.edu.ky

釋義
在本文中,除上下文另有明確說明外,下列用語的釋義如下:
• 實際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有價證券、股權、期權、實物、虛擬物品、數字貨幣、免費或顯著低於市場價格的服務等。
• 親屬:至少包括父母(嶽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 利益關聯方:至少包括同學、好友、前同事及商業夥伴。

本準則的回顧、修訂及釋疑
本準則日常釋疑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院系(校區)內審部進行。發起責任部門為院系(校區)內審部及院系(校區)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相關部門參與協商、修訂,最終審批人為教育長及院長,並報院董會主席核準簽署生效。

二、教工自我判斷
如果教工遇到不確定事項,可通過以下問題協助自我判斷:
• 我的行為是否可以廣泛披露於媒體,或公開於內部社交平臺?
• 我的行為能否維護學院作為壹家“具有商業道德的學院”的聲譽?

三、遵守法律規定的壹般原則
學院教工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教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 在對於業務判斷存在疑慮時,應主動征詢學院法務人員及外部法務顧問的意見。
• 及時報告或處理任何已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學院業務不具備合法性或學院利益受損。
• 偽造學院或其它機構印章、公文、證件。
• 未經授權簽署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簽證單、結算書等。
• 故意欺詐客戶、供應商、政府機關。
•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學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

四、學院賬目和記錄的準確性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學院要求確保賬目和記錄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賬目、教工填寫的人事信息、福利相關表格以及其他業務信息等)的準確、及時和完整。
• 學院禁止在財務報告和財務管理領域故意偽造賬目或記錄的行為。
• 教工在經營活動中,應提供及時、有效、準確和完整的數據、信息。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銷毀、藏匿按學院強制性規範、指引需存檔的資料及憑證。
• 偽造虛假業務資料及憑證,篡改財務管理及會計報表。
• 故意隱瞞不報已真實發生的成本(如各種變更)和費用。
• 采用提前報銷的方式對費用進行預留。
• 竄費項使用費用。
• 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的證照文件,虛假申讀,超付款項等。
• 為了達成教學教研指標,將未達到法定學業狀態下的教學,在系統中提前錄入學術研究課題進度信息。
• 未經學院批準,擅自與學生、協力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業務關聯單位或個人簽訂協約書、委培合同以及其他書面合同/協議。
• 通過虛假合同套取款項,給學院帶來風險。
• 向學院提供虛假個人資料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在采購、招標等確定供應商的環節中人為拆分采購標的、招標標段、合同內容等行為,刻意規避學院制度,導致審批層級下降。
• 不配合學院調查,或在調查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或提供偽造證據等。

五、信息溝通與披露
學院教工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學院所有職能對與本職能相關的信息披露負有管理責任。
• 對於風險事件與敏感信息事件,根據院系(校區)要求及標準,教工及相關負責人必須在第壹時間上報,依據事件情況通報至地區、院系(校區)應急通報處置小組。具體內容參照《院系(校區)風險事件與敏感信息通報處置規範》。
• 教工禁止泄露或在任何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披露學院秘密(經營戰略規劃、教學教研規劃、董事會文件、尚未實施的學術規劃、學術項目模型、相關院系招投標底價、重要客戶及重要資源名單等)。
• 凡預期屬於敏感的信息,均須在院董會做出決定後由學院授權新聞發言人即時公布,此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定期的財務報告、特殊事項(如涉及關聯人士的收購、出售交易)、簽訂重要合約、訂立重大的合營協議、大型學術活動、就學術教育水平發出評論、學院的戰略規劃等。
• 學院禁止教工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違反社會道德良俗的言論、壹切可能影響學院聲譽的言論。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遲報、漏報風險事件與敏感信息;有意謊報、瞞報風險事件與敏感信息,給學院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
• 學院董事或管理高層已經知悉敏感事件,或就某敏感事件作出有關決定,但是未及時對外公布。
• 未經學院授權,教工以學院的名義接受媒體采訪,進行新聞發布,參與公眾活動,參與行業內、外獎項評獎;同時,禁止教工以個人名義但實質上會被媒體和受眾當作學院代表參與以上活動。
• 未經學院批準,教工個人在外部會議等公開場合發表涉及學院戰略規劃、業務運營、知識經驗與核心能力等的演講和評論。
• 以被媒體或者受眾當作學院代表的身份,發表:含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言論或攻擊國家、政府或人民的言論;不符合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有辱他人人格尊嚴、含有歧視性描述、違背家庭道德關系準則;猜測、捏造、傳播學院戰略調整、人事變革、政治鬥爭等的言論;對監管機構、競爭對手、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的負面評論等。
• 不得利用學院網絡散布反黨反社會言論。

六、給予、索取或收受非正當商業利益
學院教工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教工在日常教學教研管理活動中,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教育行業規定中的普遍行為準則。
• 嚴禁為了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予業務關聯單位或個人任何形式的、非禮節性的實際利益。
• 嚴禁索取或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實際利益。
• 除上述情形外,教工在其他對外聯系活動中,嚴禁收受傭金或回扣。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為了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國家公職人員、學院客戶、商戶或供應商(包括他們的代表)等任何形式的非禮節性實際利益。
• 教工本人,或其親屬,或其利益關聯方,在物品采購、學術交流、交流合作、課題研究等違規泄露。
• 在與協力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學生或家長聯系的過程中,未經上級批準,參與對方超出正常業務聯系所需要的交際活動,如:過於頻繁或奢華(單次人均人民幣500元以上,含酒水)的宴請及娛樂活動,或其目的明顯是為了從我方取得不正當利益的活動。
• 參與協力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學生或家長組織的帶“彩頭”的(包括但不限於麻將、牌局、體育競技、電子競技等)賭局。
• 未經至少上級和再上級的兩級批準,自己或親屬接受協力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學生或家長提供的免費旅遊、度假。
• 接受協力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學生或家長提供的借款、貸款或個人擔保(在公平交易原則下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的交易除外)。
• 註:若遇價值不高的(500元以下,視交往的層面)禮品、禮金,如果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則可在公開的場合下接受,但接受後必須在返回學院後交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統壹處理。

七、 不正當使用及侵占學院財產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按照學院商務用途使用學院財產及資源。
• 禁止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學院資產、資源,牟取私利。
• 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如超權限的購房優惠、低於合理定價的商鋪租賃等)。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未經學院授權,擅自處置學院資產;將學院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他學院、單位和個人。
• 超配置標準占用和使用學院資產,如汽車、電腦等。
• 未經學院授權,以學院名義進行考察、談判、簽約;以學院名義提供融資借貸擔保。
• 未經批準用公款購買各種俱樂部會員卡,或用於其他個人消費。
• 自己或親屬以及利益關聯方承租商鋪、冠寓或購買房屋時,未及時簽署租售合同,或未經有效授權,擅自減、免租金或違約金、滯納金,或進行房屋改簽、更名。
• 違反正常租售流程,滯留房源租/售給自己或親屬以及利益關聯方。
• 故意將房源定低價,或不當使用折扣,並把低價房租/售給自己或自己的親屬,以及利益關聯方。
• 自己購買房屋後,利用學院資源,超出普通業主標準,對房屋進行加建、改建或改變配置標準。
•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學院中介費用、銷售傭金;或在中介業務中,夥同他人,從中獲利。
• 與供應商串謀,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編制虛假工程變更指令或虛構工程量,騙取工程款;或與承包商串謀向學院惡意索賠。
• 其他不正當謀取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 挪用公款;虛假報銷差旅費、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繞過學院財務管理制度,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業務款;其他利用虛假合同、合同中的虛假事項或虛高金額,從中牟利的行為。

不宜做的行為
• 以公款進行內部宴請和娛樂活動(經上級和再上級兩級批準的慶典、慶祝活動,以及在經上級同意且在預算內的團建活動除外)。
• 除學院明確規定和批準的公私合用或可以用於私人用途的資產、設備外,學院支付或配置的資產,未經報備和上級批準,不得私用。
• 其他不正當使用學院資產的情形,房款未繳齊,且未經審批即提前收房。

八、 利益沖突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任何有可能會幹擾學院利益最大化的個人關系、財務利益或其他利益等均為對學院潛在的利益沖突。學院要求教工披露所有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根據學院回復具體指引處理利益沖突。部分潛在利益沖突的事項是學院禁止的。
• 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潛在利益沖突,應在OA用戶中心的利益沖突模塊中,根據所在崗位選擇適當流程,進行利益沖突申報。學院會根據利益沖突具體情況回復處理原則,包括但不限於:“退出利益沖突、進行業務回避、管理人員風險提示等”。
• 任何教工必須及時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情況,對於未如實、及時披露的情況,壹經查實,則按學院相關制度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可解除勞動關系。
• 如果妳發覺其他教工或者董事會成員或高層管理人員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請向學院報告。
• 所有教工在入職時,應簽署利益沖突申報表,並作為人力資源檔案留存;如出現新利益沖突事項,教工應按照本制度中所述原則進行及時申報。
• 院系(校區)各中心負責人及以上,區域學院主管、各職能負責人、及各項目負責人及關鍵崗位教工(以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確定名單為準)每年應就以上所列或者或其他利益沖突事項進行聲明;學院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匯總上述有關聲明,對可能產生影響的利益沖突事項向董事會、業務執行層進行風險提示。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學院不與學院教工或其親屬開立或者作為股東的其他學院進行任何業務、資金往來。
• 學院教工不得從事與學院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包括開立、投資或在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機構、組織中擔任任何職務。
• 學院教工不得在學院供應商中擔任任何職務,無論這種職務是否有償。
• 在與供應商合作過程中,學院教工不得以學院資源、信息或其個人職位為通道取得本應屬於學院的商機,進而謀取個人利益;如果在合作過程中教工發現了商機,應首先報告學院。
• 學院教工或其親屬不得持有非上市供應商以及競爭者的股份或收益權益。
• 學院教工或其親屬不得持有超出上市供應商以及上市競爭者1%的股票等權益;如果超過,應當立即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報告該權益情況。
• 教工不得投資於學院的客戶、供應商、商業競爭對手(公開渠道的證券交易除外),或以親屬名義進行此項活動。
• 學院原則上不與離開學院未滿5年的教工“所在”學院(此教工為這家學院的創始人、股東、高級管理層)開展業務。如確實需要合作,須經院系(校區)CEO批準。
• 教工未經學院安排或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需申報的行為(舉例)
• 學院仍然鼓勵教工推薦優秀的供應商資源;如果供應商、客戶、商戶以及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機構、組織與教工具有利益關系,教工則應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進行申報。這種利益關系包括但不限於:
Ø 教工已持有供應商股票或相關權益。
Ø 教工親屬在供應商企業中任職;或擁有非上市供應商企業股份或收益權益,以及擁有超過上市供應商1%的股票等權益。
Ø 教工的利益關聯方為潛在供應商創始人、股東、高級管理層,或為此業務的經辦人或中間人。
• 在學院供應商選擇階段(資格審查、招標過程等),參與其中的教工如經辦人、職能負責人等與被選擇供應商具有上述利益關系,應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進行申報。
• 學院教工在競爭者或其他利益相關方中占有權益的,應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進行申報。
• 親屬共同在學院內供職,應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申報。

九、保密義務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按照資料和信息的重要程度,技術水平及泄密後危害大小,將其密級劃分為:機密、秘密、內部公開、公開等四級;學院規定所有機密級資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發送;秘密和內部公開級資料和信息須經審批授權後,方可對外發送。詳情以現行《院系(校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為準。
• 教工不應使自己處於壹種可能會意外泄露涉密信息的情形之中,例如在公開場合閱讀或討論涉密信息。
• 不要將涉密信息透露給任何不承擔明確保密義務和責任的人(如為達成學院商業利益,學院教工或第三方,經過符合現行《院系(校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的審批程序,有正當且必需理由了解該信息的除外)。
• 如果仍對前任雇主承擔著保守其機密信息的法律義務,請在為本學院工作的過程中不要使用或披露該信息。
• 教工離開學院(或離開現工作崗位),應遵守職業道德,禁止帶走學院涉密資料和數據,在離職(或離開現工作崗位)前應將掌握的信息或持有的相關資料交還上級指定的交接人。如果因泄露學院機密而給學院造成經濟上、聲譽上的損失,學院將對其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在行業研討會上討論學院的商業機密。
• 在公開場所或與家屬、親友談論學院機密。
• 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 非工作需要打聽、記錄、傳播學院機密。
• 未經審批下向外單位人員借閱學院機密文件。
• 打聽或與他人分享個人薪酬信息。
• 泄露學院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制度、工作規程、市場判斷、營銷策略、投資策略、意向項目、銷售額度、資金和盈利等財務數據、項目技術資料、來往關系、教工收入等)和客戶、業主、教工個人信息。
• 利用內幕消息損害學院利益,謀取個人利益。
• 在采購或招標環節故意泄露與采購標的或招標標段有關的目標成本、經濟指標等重要商務信息。
• 未經學院規定批準擅自將學院涉密數據資產傳送到學院受控範圍(局域網、教工工作電腦)外的行為,不僅限於發送給他人,包括未經授權的私自對外發送、拷貝到自己私人的電腦或其他文檔存儲介質。對外發送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發送、網絡上傳、即時通訊工具傳送、USB拷貝、藍牙傳輸、光盤刻錄、打印外帶、截屏拍照等所有方式。
• 未經學院許可私自重裝學院電腦系統、重要軟件或拆卸學院電腦;未經授權將非工作電腦等IT設備,接入學院內部網絡。
• 將個人的學院賬號、密碼告知他人,或將個人的工作電腦轉借他人,供他人調閱內部信息。
• 未經學院許可,在非學院指定的設備上安裝學院應用系統。
• 未經授權不得越權訪問受控區域和場所,比如機房、數據中心、總裁辦公室和其它受控區域。
• 未經授權不得在學院網絡環境中使用任何可能對網絡、設備、系統和數據造成損害的工具或軟件。
• 不得在設備和系統中植入任何後門和惡意代碼等,不得預留未報備接口和賬號。
• 不得共享個人賬號和密碼、管理員賬號和密碼,不使用他人賬號或非授權賬號登錄設備進行操作。
• 其他禁止事宜,以現行《院系(校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為準。

不宜做的行為
• 教工在公眾場合用手機討論機密信息。
• 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下將學院書面機密資料攜帶回家。
• 當教工在公眾場合辦公時,使周圍的人能接觸機密、秘密信息。
• 教工離開座位,工作電腦未鎖屏;或在公共場合讓工作電腦處於無人看管狀況。
• 其他不宜做的行為,請參見現行《院系(校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十、公平交易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對客戶建立公開、透明的價格執行體系;不做不實的銷售承諾。
• 公平公開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對供應商進行公平評價,獎勵機制公開透明。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與客戶報價的過程中,虛高或壓低報價,或故意隱瞞適用的折扣條款,或做出不符合項目規定的銷售承諾。
• 銷售或出租過程中發布虛假廣告。
• 向客戶、供應商以及其他業務關聯單位或個人做出不切實際的書面或口頭承諾。
• 有針對性地設置相關條件、人為操縱采購或定標結果。
• 默許或與供應商串謀,由多個投標單位進行圍標、串標。
• 默許或與承包商串謀,由承包商降低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 默許或與承包商串謀,對承包商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不予審核或審核形同虛設,更換合同約定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等級等,以次充好,造成學院重大損失的。
• 未經學院批準,或超出標準,私自同代理商、客戶、供應商或合作夥伴在合同條款以外簽訂附帶協議或私下協議的行為。
• 對分供方評價不實,如施工方的施工進度、質量和成本管控不滿足學院要求,但是對該分供方的評價結果卻是合格及以上。

十壹、 證券交易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學院禁止教工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因為工作機會而獲得的學院或者第三方重要內部信息,從而在證券市場上牟利。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禁止利用因工作機會而獲得的學院或第三方重要信息,且在該信息尚未公布的時候對學院股票或者第三方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工具進行交易。
• 向第三方提供有關學院股票或者第三方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提示”。
• 上市學院董事及其他“相關人員”,在上市條例規定的靜默期(公布年報前兩個月,公布半年報前壹個月)不得交易學院股票、債券及其他衍生工具。上市學院董事交易學院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工具,需得到董事會主席批準。“相關人員”定義以現行的《院系(校區)董事及相關人員證券交易及披露管理辦法》為準。
• 因工作機會而獲得的股價敏感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在公布資料之前,不得進行學院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促使、阻止他人進行學院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

十二、工作場所行為
學院商業行為準則(我需要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
• 教工個人與他人的工作關系和人際互動中,需審視自我行為,並以不引起他人的投訴及舉報為邊界。
• 騷擾是指任何無視個人尊嚴的對個人不尊重的行為,且行為者作為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本該知道其行為不受歡迎或讓對方感到不適。學院嚴禁任何對其他教工、客戶、租戶、商鋪、供應商等的騷擾行為。學院鼓勵任何認為受到騷擾的教工、客戶、供應商等通過“概述”部分中的“反映潛在違規行為的渠道”進行舉報。

禁止做的行為(舉例)
• 口頭或通過短信、微信等任何渠道向他人講述或發布不恰當言論或信息(如黃色、暴力信息),引起他人身心不安,並引起投訴或訴訟。
• 對教工謾罵、羞辱、施與暴力,並引起投訴或訴訟。
• 利用職務權利,要求同事與其發生親密關系,並引起投訴或訴訟。
• 吸毒行為。
• 午餐或工作時間(非工作宴請)飲酒。
• 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賭博、瀏覽或發送色情、暴力網站。
• 未經允許以個人名義或假借學院名義,對學院內部教工、學院和以及商業合作夥伴造謠誹謗,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